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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全聯會有關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新領牌時間說明如附件


日期:2023-08-15

轉發全聯會有關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66條規定重新領牌時間說明如附件
第66條:
1. 汽車牌照, 經吊銷或註銷者,須滿六個月,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, 得再行請領。
2. 前項屬因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而吊銷牌照者,應於其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牌照處分期滿後, 始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牌照。

會員車輛如因「停駛註銷」仍可依循慣例重新驗車領牌, 不受六個月限制, 如有任何問題敬請提出, 謝謝